工程拆除新闻   xinwen
联系我们   Contact
搜索   Search

行政机关依合同拆除房屋的性质

2018/3/28 10:13:59      点击:
行政机关依合同拆除房屋的性质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仅凭与相对人达成的拆迁协议,而主张其拆除相对人房屋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拆除房屋的行为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案情
原告:徐某忠等16人。
被告: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原告徐某忠等16人原系羊毛衫市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2005年8月至2007年4月,原告徐某忠等16人分别与未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邱隘镇拆迁办或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第五条规定:“乙方保证在_年_月_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经拆迁单位验收,旧房由甲方拆除,所拆旧料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在补偿金额中扣赔。”2012年6月19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释明通知,该通知认为,协议系案外人金某立、原告蔡某菊与邱隘镇拆迁办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据此不受理原告蔡某菊、案外人金某立向该院提起的确认上述协议无效的诉讼案件。2012年9月4日,邱隘镇拆迁办与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旧房拆除承包合同,约定将羊毛衫市场内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的旧房拆除工程发包给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9月12日,原告徐某忠等16人所有的位于羊毛衫市场内原房屋被拆除。2012年9月29日,原告徐某忠等16人以邮寄形式就涉案房屋拆除行为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10月9日,被告作出鄞政复立字[2012]20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受理了原告徐某忠等16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日向邱隘镇政府发送了鄞政复答字[2012]20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2年10月15日,案外人邱隘镇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该答复称,其未参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涉案房屋是浙江天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拆除的。因案情复杂,被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延期审理,并向原告徐某忠等16人发送了延期审理通知书。2012年12月20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在同年12月25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徐某忠等16人不服,于2013年1月16日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