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签订拆除违建协议是否有效
私下签订拆除违建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2012年6月,陈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江苏张芝山镇某区19组集体土地3119平方米进行非农业建设。2015年3月10日,张芝山镇政府在陈宏、陈叶建设的楼房上张贴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陈宏、陈叶于2015年3月11日18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同年3月19日,因2014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张芝山镇政府私下与陈宏、陈叶经协商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陈宏、陈叶于2015年3月21日8时30分将上述房屋、场地等交张芝山镇政府拆除,张芝山镇政府给予陈宏、陈叶残值回购款、职工搬迁费合计41.55万元,同时张芝山镇政府力争在6个月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修编期间,为陈宏、陈叶项目落地调整土地利用规划,陈宏、陈叶在办妥建设手续后,可在现厂房北侧新建配套用房,张芝山镇政府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修编期间为陈宏、陈叶项目落地调整土地规划1.8亩左右,陈宏、陈叶也可选择对现厂房进行四址不变维修,张芝山镇政府予以同意。
3月22日,张芝山镇政府组织人员将陈宏、陈叶所建的建筑面积为466.4平方米的楼房和建筑面积为871.82平方米的平房拆除。后因双方协议履行出现问题,陈宏、陈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芝山镇政府支付补偿金41.55万元及利息2.08万元、补偿工业用地1.8亩。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用地未经批准,也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但案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筑材料是陈宏、陈叶的合法财产,当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张芝山镇政府所有,张芝山镇政府给予陈宏、陈叶残值回购款和搬迁费用,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张芝山镇政府与陈宏、陈叶约定负责调整土地规划1亩左右属于超越职权,应认定为无效。故、一审法院判决:一、张芝山镇政府履行与陈宏、陈叶签订的协议第1、2条约定的给付义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陈宏、陈叶人民币41.55万元;二、驳回陈宏、陈叶支付2.08万元利息及补偿1.8亩工业用地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第二项为:张芝山镇人民政府赔偿陈宏、陈叶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以41.55万元为基数的利息损失,驳回陈宏、陈叶要求补偿1.8亩工业用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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