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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宾馆拆除违法建筑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1/10/19 11:16:41      点击:
违法建筑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法建筑是行政强制拆除的直接行为对象,因而对违法建筑的正确认定是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未对违法建筑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根据自身的适用领域对连法建筑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界定。如《城乡规划法》第66条将违法建设行为概括为三种行为:一是未取得 行政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是未按照行政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是超过行政许可期限不拆除的。《土地管理法》第73条将违法建筑规定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水法》 中违法建筑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1《铁路法》则规定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应当责令限期拆除。


违法建筑拆除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并结合法学理论,本文对违法建筑的构成采用三要素说,即“两形式一实质”理论。°根据该理论,违法建执的构成应当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建筑物妨碍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构成违法建筑物的实质要件之一 .由于建筑物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威胁,因而对其强制拆除就有了正当性和合理性.在上述的铁路管理、水务管理、航空管理等领域,虽然建筑并未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却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而并不承认其具有合法性。


  2.建筑物的建设未取得相应的法律权利,这是构成违法建筑物的另一实质要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设行为应当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便不具有相应的权利。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获取准许建设的行政许可,都属于无权建设的情形,建成的建筑物当然也是违法建筑。


  3.违法建筑来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这是违法建筑的形式要件。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筑时,主要依据的也是建筑物是否取得行政许可这一形式要件。其中,违法建筑的形式要件为必要要件,实质要件具备其一即可。如果当事人仅具备形式要件,而不具备任一实质要件,则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能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只能在撤销行政许可后再进行认定。另外还有观点提出将行政机关的认定程序作为另一个形式要件,认为只有经过行政的市查认定才可以确定是否是违法建筑,未认定之前处于权力待定状态。“小编并不赞同这一说法,建成建筑物是否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等民事权利与行政上认定其是5为违法建筑并无关系。所以,即使没有行政机关的认定,违法建筑也因其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面自建设时就为违法建筑。


  综上所述,违法建筑应当是指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法律权刊而进行建设的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无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是否处于建成状态,都不影响对其违法建筑性质的认定。另外,未按照行政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法律权利期限,也可以认定为行为人对行政许可超出部分或者权利超越部分未取得权利,因而统一定义为未取得行政许可和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