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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违法建筑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及其演变

2021/10/12 14:08:08      点击:
详解违法建筑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及其演变

  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执行,是违法建筑管理部门或由其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特点包括:


建筑拆除施工


  1.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目标是实现其内容。


  2.效果是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但最终结果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决定的实现,而不是执行主体所追求的。


  3. 执行形式包括行政机关执行和人民法院执行。


  4. 方式为直接执行即其外在表现形式为直接拆除。


  违法建筑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演变,作为国家对违法建筑管理方面法律的强制力保证,是伴随着相关法律而产生的,主要是《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基本内容。对涉及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规划方面法律的出台和修订,推动了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演变,期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0年《城市规划法》第42条内容,对违法建筑行政相对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在15日内不提起救济的且不予履行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执行制度。


  第二阶段是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修订实施,其第68条规定了违法建筑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后,相对人不予履行的,当地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由此政府有关部门也开始行使执行权,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双轨制度。